产业要闻
国务院部署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
time: 2013-03-07 08:57:23 作者:
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掌握我国地理国情现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了地理国情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此次普查的重点内容、普查标准时点和经费来源等,提出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通知》指出,为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测绘地信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2011年5月2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视察中国测绘创新基地时的讲话中,重点强调要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在几次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重要批示中,也着重提出加强地理国情监测。2011年9月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地理国情监测,2012年9月财政部正式立项。地理国情普查是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地理国情信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等意义重大。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代拟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并书面征求了22个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得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通知的正式印发,对于组织实施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开展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国家局2012年11月启动了第一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国情普查试点工作,今年4月将再启动20个省区市的普查试点,全部试点工作将于今年4月和9月陆续完成。目前,各试点单位的资料收集、试点区域正射影像生产、内业判读解译、外业调查核查等工作顺利推进。《地理国情监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下发,地理国情监测总体设计初步完成,《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地理国情普查试点统计分析方法与预期成果》等技术和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不断完善,为全面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提供了有力支撑。(王瑜婷)
《通知》强调了地理国情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此次普查的重点内容、普查标准时点和经费来源等,提出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通知》指出,为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测绘地信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2011年5月2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视察中国测绘创新基地时的讲话中,重点强调要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在几次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重要批示中,也着重提出加强地理国情监测。2011年9月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地理国情监测,2012年9月财政部正式立项。地理国情普查是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地理国情信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等意义重大。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代拟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并书面征求了22个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得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通知的正式印发,对于组织实施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开展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国家局2012年11月启动了第一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国情普查试点工作,今年4月将再启动20个省区市的普查试点,全部试点工作将于今年4月和9月陆续完成。目前,各试点单位的资料收集、试点区域正射影像生产、内业判读解译、外业调查核查等工作顺利推进。《地理国情监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下发,地理国情监测总体设计初步完成,《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地理国情普查试点统计分析方法与预期成果》等技术和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不断完善,为全面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提供了有力支撑。(王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