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GIS产业社会活动的若干意见

time: 2009-06-04 13:41:49 作者:

  我国地理信息产业近年来各类社会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培训、竞赛和有关活动百花争艳,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产业的繁荣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某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矩出牌,甚至冒名顶替、欺世盗名的现象,以致在权力、义务和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出现了纷争。有的单位和个人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或有关区域的名义在网上广为宣传和招商。这种鱼龙混杂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组织社会活动的相关规定和中国GIS行业自律公约,特提出关于规范GIS产业社会活动的若干意见,望社会各界监督执行。

  一、凡有组织的开展GIS产业社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开展相应活动的批文。其活动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模和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其允许的范围。

  二、凡冠以“中国”“全国”名义开展的各类GIS社会活动,都应在开展活动一个月前取得中央有关部门正式批文同意,并抄报中国GIS协会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三、凡冠以“国际”“世界”名义开展的各类GIS社会活动,都应在开展活动一个月前取得中央有关部门正式批文同意,并抄报中国GIS协会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四、凡冠以共同主办、协办、支持、赞助或指导单位名义开展的各类GIS社会活动,都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文件同意,方可冠名开展活动。

  五、凡开展的各类评奖、评比、命名活动都应有相应的文件佐证,颁发的奖牌、证书、证章都应名实相符。

  六、凡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冠名或发布的信息,都应实事求是,文责自负,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七、中国GIS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的社会活动,不宜与国家级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主办,并应事先向协会申请,事后总结报告。

  八、凡冠以中国GIS协会名义开展的社会活动,事先应征得协会的同意,并经协会授权,方可开展活动。

  九、中国GIS协会负责督导GIS产业的社会活动。对有关单位希望协会主办、协办、支持开展活动的文件协会在一周内予以正式批复。协会对社会活动和网站上发布的各类GIS社会活动信息随时跟踪指导,并向协会主管部门和协会年会报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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