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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

time: 2017-04-12 15:05:01 作者: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地理信息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调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 设立面向全国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二)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其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五条  设立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 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八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其奖项及配额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申报数决定。
  第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奖励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科学普及、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优异成绩的公民、组织。
  第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决定。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委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的建议,作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由 颁发证书,并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对获奖人作为业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费由社会力量资助、 筹措。
  第十八条 对获得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奖项, 积极争取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由 撤消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与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将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理信息科技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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