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
团体标准化活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理信息产业技术快速发展及多样性特点,满足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重大改革,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有关精神。
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二条 根据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中“团体宜规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予以正式发布实施”,“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宜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主体、期限、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的要求,为使团体标准化活动有章可循,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按规定的程序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依据是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内容仅涉及
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原则。具体为:面向所有会员开放,反映会员需求,保证其有机会参与标准化活动;会员应享有相对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所有会员提供标准化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决策规划、标准制定程序及标准化活动进展等方面的信息;标准化活动以协商一致为原则,考虑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观点,协调争议,妥善解决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反对意见,获得会员普遍认同;团体标准应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市场和贸易需求,不妨碍公平竞争,不限制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应妥善处理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避免标准在使用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促进标准的推广、传播和实施。
第二章 标准化活动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标准化活动决策机构。标准化活动决策机构是
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活动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通过有关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政策、制度和文件;对标准项目的立项、批准和发布等进行决策。
第八条 标准化活动管理协调机构。标准化活动管理协调机构是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委员会),是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日常办公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活动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活动;处理有关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接受申诉,处理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组织的联络;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建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标准项目,由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该专业领域的企业和专家成立标准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标准编制的技术工作,主要有:起草工作大纲、收集资料及调研、测试验证、专题论证、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编制组中,由1-2个龙头企业担任主编单位,其他企业为参编单位。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编制的主要技术工作,参编单位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有义务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并承担部分编制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征集项目。标准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年度标准工作计划,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发文,广泛征集市场空缺,而企业经营需要的技术标准,包括新标准制定和已有标准的全面修订(以下统称制定)。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企业编制出拟制定标准的《项目建议书》,提交到标准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拟制定标准的名称、相关产品或技术范围、涉及的国内外主要领域和企业、市场现状和前景;需要制定标准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标准的技术路线;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建议名单等。
第十二条 提交《项目计划书》。标准管理委员会对企业上报的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整理,对每个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以座谈会等形式召集有关企业对拟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与拟定的主编单位协商共同编制《项目计划书》,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立项。《项目计划书》内容应包括:拟立项标准的名称、相关产品或技术范围、涉及的国内外主要领域和企业、市场现状和前景;需要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标准编制组的组成;编制工作的技术路线、时间进度、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公布立项计划。标准管理委员会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通报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以便参与工作或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经费管理。标准编制经费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经协商后共同承担,主编单位承担主要部分。编制经费全部用于支付标准编制的工作成本,主要有:召开各种会议费用;收集资料和调研费用;测试验证费用;专题论证费用;编制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费用;出版印刷费用等。经费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建立单独的财务科目进行核算,并向所有出资单位公开收支账目。
第四章 标准项目的开题
第十五条 组成标准编制组。标准管理委员会根据已立项目,选择相关专业领域的企业,确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并组成由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具有与标准编制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和该专业领域其他有关专家组成标准编制组。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大纲。主编单位收集相关资料,并起草工作大纲。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结构、编制原则、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的分工等。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开题。由标准管理委员会召集所有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组全体成员,召开标准项目开题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授权主编单位、学习有关标准化文件、讨论确定工作大纲,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第十八条 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编制组根据已经确定的工作大纲内容和分工,广泛收集资料,并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对象进行调研,对调研结果提交专门报告。
第十九条 测试验证工作。当需要就某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编制组应当制定测试验证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并进行测试验证工作。必要时,应对测试验证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二十条 专题论证工作。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并结合调研、测试验证、专题论证等工作取得的成果,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等形式,经过不断讨论和完善,编制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同步编写相应条文的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应符合GB/T 20004 -2016 《团体标准化》、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文件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经编制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编制组发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收集反馈意见。企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内容如有反对意见,应提供明确的意见和充分的理由。
第六章 标准的送审
第二十四条 意见处理。编制组将收集的意见,逐条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专题论证等形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完成送审文件。编制组完成送审文件准备工作,将送审文件提交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的送审文件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其中,《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审查。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标准审查,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对于重要的标准,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专家委员会。标准审查由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的代表、编制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审查工作。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对有争议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审查意见应围绕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展开论述。
第七章 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编写报批稿。编写组按照标准审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进行修改,编制《标准报批稿》。
第三十条 完成报批文件。编写组完成报批文件准备工作,并提交标准管理委员会。报批文件包括:《报批函》、《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根据需要还可包括专题报告等。其中,《报批报告》包括:任务来源、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预计的效果等。
第三十一条 标准批准。标准管理委员会将报批文件上报协会理事会。协会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通过标准,批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 标准发布。标准管理委员会对发布的标准进行统一编号,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公开标准的基本信息。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AGIS)、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示例:T/CAGIS 001-2017)。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备案。标准发布后,必要时,应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标准实施后,标准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组织标准的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由标准原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负责,根据标准的实用性进行评估,做出标准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应当废止的复审结论,报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处理。标准管理委员会根据复审结论做出如下处理。对继续有效的标准,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公开复审结论。对于应当废止的标准,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公布废止信息。对于需要修订的标准,有全面修订和部分修订两种情况,分别按下述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全面修订。当标准的主要或绝大部分技术内容有明显缺陷,已经制约了技术创新和市场发展,或者与有关标准相抵触时,应进行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工作,按本工作规则重新立项进行。
第三十七条 局部修订。当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但不需要全面修订时,可进行局部修订。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由标准管理委员会授权原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完成修订工作后,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对原标准的年代号进行修改,在协会全体会员范围内(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产业范围)公布修订后的标准信息。
第九章 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解释。主编单位负责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宣传推广。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标准。
第四十条 遗留问题处理。主编单位对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遗留问题,继续搜集资料,进行调研、测试验证和研究工作,并对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和市场发展及时跟进,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一条 意见反馈。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了解标准实施情况,收集企业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标准的评定。标准管理委员会在协会会员范围内组织开展基于标准的合格评定工作。标准评定工作需要另外制定评定方案、符合性标志等评定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十三条 标准文件的管理。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标准化活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管理的文件有:制度类文件(如: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标准编写规则文件、专利政策、版权政策);标准文本类文件(标准制定过程的阶段性文件,如: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工作类文件(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
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报
理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
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