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time: 2019-09-17 13:36:15 作者:

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根据该《决定》,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一式三份”;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七)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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