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会”)是由 根据章程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创新开展专门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工委会名称须使用全称,如“ 协会***工作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工委会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工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工委会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开展活动。工委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委会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和申请对工委会的设立、变更、撤销提出建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工委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牵头单位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
2.10个及以上的协会会员单位(或积极申请入会的单位)参加;
3.牵头单位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工委会工作;
4.牵头单位有开展工委会相关工作活动的经费和条件。
(二)申请文件
1.由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应包括:设立的必要性、牵头单位的优势和可行性、业务方向和范围、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参加单位名单等内容;牵头单位意见;工委会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建议名单和基本情况。
(三)设立程序
1.协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给予函复并提出意见;
2.牵头单位根据函复意见,编制本届工委会工作实施方案;
3.协会组织专家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工委会的变更
工委会变更名称、重大业务范围调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负责人或业务范围微调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
第七条 工委会的撤销
工委会撤销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委会的职责
第八条 工委会在协会的领导下,按照《 章程》和本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相关领域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发展趋势、行业动态,提供科学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反馈,通过协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二)开展相关领域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参与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团体标准;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
(五)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六)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委会的组织机构与换届
第九条 工委会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设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工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协会任命,任期4年。工委会副秘书长及其他委员由工委会确定并向协会报备。
第十条 工委会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工委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工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十二条 工委会每届四年,届满须组织换届。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由工委会提前60天报协会批准方可延期换届。工委会召开换届大会,须向协会报批。
第五章 工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工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工委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工委会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重大活动时,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报批。
工委会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同时提交一份本领域有价值的发展动态或报告。每届工委会至少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承办一次有价值有影响的分论坛。
第十五条 工委会负责人及委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事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六条 工委会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
经费来源包括:
(一)服务收入;
(二)牵头单位、委员单位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工委会的财务管理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工委会任何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工委会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工委会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工委会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条 工委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并按要求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工委会业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管。
(一)协会对工委会实行不定期考核或评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协会组织专家对工委会的设置、工委会开展的活动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价值,进行不定期考核或评估。对不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或开展活动不得力的,或开展的活动对产业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的工委会,作出调整,包括更换主要负责人或撤销工委会。
(二)工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1.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按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相关领域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开展;
2.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活动;
3.未按规定报送开展活动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予以通报。
(四)工委会违反协会有关规定或逾期未整改,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更换主要负责人或撤销工委会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