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time: 2021-11-17 17:47:55 作者:

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重大改革战略部署,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及多样性特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精神,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互补、完善配套的地理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供市场选用,促进我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转型升级、产业发展。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标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团体标准(以下亦简称“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约定采用,产业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六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政策。

(二)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保证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符合强制性标准。

(四)妥善处理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促进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五)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

(六)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七)有利于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八)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九)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汉语拼音字母“T”、斜线分隔符“/”、协会英文简称“CAGIS”、标准顺序号、短横线分隔符“-”、年份代号组成。格式如下:

微信图片_20211117174420.png

第八条  团体标准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通过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是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相关的政策、制度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管理协调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是 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主任由权威专家和协会领导担任,成员为标准化工作专家、协会部分工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政策、制度,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标准化各工作阶段事务;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会议;联系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标准化机构;管理标准化文件;其他标准化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见第三章。

第十二条 标准编制机构。标准编制机构是标准编制组,由标准编制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编制组应有主编单位。主编单位牵头标准编制相关工作,对工作进度和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与出版、实施与宣贯、复审与修订等(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每年底之前在协会会员范围内征集标准制定(含标准修订,以下同)提案和标准化工作建议,制定次年工作计划。协会单位会员和分支机构均可通过《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向标委会办公室报送标准制定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也可不定期进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收到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对提案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立项。拟立项的,标委会办公室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标委会主任批准立项。未通过审核的,通知提案单位不予立项或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标委会办公室批复提案单位,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提案单位或发起单位,应召集相关单位,成立由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确定主编单位和主笔人员。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应制定工作大纲,根据工作大纲进行分工,开展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完成必要的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经过充分讨论和完善内容,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如有必要,标委会可派专家指导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符合GB/T 20004 《团体标准化》、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如:技术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编制组内部产生原则性意见分歧等),致使标准名称或内容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编制组应及时上报情况,标委会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编制组应向标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提交《起草工作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拟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等文件材料。标委会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征求意见函》,并通知编制组开始征求意见阶段的具体工作。对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通知编制组进行修改,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应向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对标准重要内容有反对意见,应提供明确意见和理由。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编制组应收回《征求意见表》,填写《征求意见表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情况做补充调研、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送审稿)》编制工作。

第五节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向标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提交《征求意见工作报告》《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以及《征求意见表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决定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报标委会主任批准成立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和标准状况。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标委会办公室通知编制组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工作,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团体标准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符合性。

(二)团体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

(三)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第二十八条 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审查专家组应对审查项目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有争议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进行表决。如需表决,不少于专家组成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和主要审查意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参会专家签名。函审的项目应统一保存每位函审专家的审查意见表。

第三十条 未通过审查的,编制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审仍未通过的,经审查专家组复议,确定是否终止该项目,报标委会决定。

第六节 发布与出版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审查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编制,提交标委会办公室。同时,将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进行整理并备份,原件上交标委会办公室存档,备份由主编单位留存。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标委会主任批准发布,标委会办公室发放标准编号,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三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如需出版,标委会办公室(或授权主编单位)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编制组应配合出版机构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

第七节 实施与宣贯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归口管理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实施工作。编制单位、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培训、论坛、媒体等交流与传播途径开展标准的解读、宣传和推广。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界在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项评选、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执行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了解标准实施情况,收集反馈意见。

第八节 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或市场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反馈意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复审原则上由原提案单位或主编单位提出,复审工作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

第三十九条 复审工作应对原标准做出继续有效、应当废止或需要修订的复审结论,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并于作出复审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一)对于继续有效的,公布继续有效信息。

(二)对于应当废止的,公布废止信息。

(三)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明显缺陷,已经制约了技术创新和市场发展,或者与有关标准相抵触时,应进行全面修订,公布全面修订信息。全面修订工作,按本管理办法重新立项进行。

(四)当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但不需要全面修订时,由原编制组进行局部修订。局部修订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办公室对原标准的年份代号进行修改,并公布变更信息。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和标识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冒用。会员和相关单位可通过标委会办公室获得标准的相关内容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主编单位应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有关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并取得标准编制组的认可。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经费由标准发起单位、参编单位和相关单位筹集,全部用于支付标准编制的工作成本和管理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立项经费、编制经费、审查经费、出版经费、宣传推广经费等,按以下方法管理。

(一)立项经费。项目发起单位在提交标准立项申请时,同时交纳4800元立项管理费,无论立项批准与否,不予退还。

(二)编制经费。项目发起单位或主编单位在立项批准后召集相关编制单位协商筹集编制经费,供编制组使用。主要用于资料收集、调研、测试验证、专题论证、标准编写等的工作费用和人员费用。经费收支标准和管理方式由编制组自行确定。

(三)审查经费。由标准编制单位支付,主要用于审查会议费、资料费、审查专家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等,支付标准和管理方式由标委会办公室与编制组协商确定。

(四)出版经费。由主编单位负责向出版机构支付。

(五)宣传推广经费。由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工作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 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团体标准化工作流程.pdf

附件2.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3.团体标准封面.pdf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