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工程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规定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规定
( 常务理事会七届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机构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授 奖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为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工程技术与应用创新,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工程高质量发展,激励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奖励在地理信息产业工程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而设立。
第三条 为了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包括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金奖、银奖、铜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奖励委的主要职责是:
1.奖励委主任审核由奖励办根据国家奖励办要求和当年申报数量提出的当年各等级获奖比例。
2.审定评审委的评审结果。
3.指导、监督奖励工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奖励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2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与本届协会同期。
第八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完善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1年,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条奖励办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负责项目形式审查、评分标准制订以及奖励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评审委、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单位,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地理信息及相关技术开展的地理信息获取、处理、管理、应用与服务等工程项目。
(二)项目技术设计合理、实施手段先进、工程管理科学、成果质量优秀、综合效益显著。
(三)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5年以内。
(四)项目资金(合同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同一项目的不同期或不同标段工程,可合并申报)。
(五)非涉密项目。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须选择是否申报金奖。申报金奖的,项目资金(合同额)应为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3项;项目完成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报1项。
第十四条以下单位具有推荐资格,每年最多可推荐1个项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 各工作委员会。
(四) 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
由上述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可在原有申报的基础上最多增加1个申报名额。
第十五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均为本规定所指的完成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也可单独申报。未全部联合申报的,应征得其他所有完成单位的同意。申报书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金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银奖和铜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 申报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1.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书。
2.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应为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完整扫描件)。
3.总结报告简本(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限100页以内,宋体,小四号,1.5倍行距,正反面排版打印)。
4.项目验收报告(有质检报告、监理报告的须一并提交,均应含盖有相关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的签署页)。
5.其他附件(如应用效益证明、用户证明、获得的表彰证书、所用仪器设备检校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和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未增加新的建设内容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和终评。
第二十三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初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打分的方式分组进行。每组设若干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申报项目分别打分。
(二)奖励办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项目初评得分。
(三)奖励办根据初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比例,提出获奖项目初步名单,从申报金奖的项目中提出参加终评答辩的项目名单,并报评审委。申报金奖但未获得答辩资格的项目则不获奖。
第二十五条终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终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听取答辩。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答辩项目分别打分。
(二)参加答辩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奖励办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完成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奖励办负责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项目终评得分,产生评审结果,并将各组评审结果报评审委。申报金奖并获得答辩资格但最终未获得金奖的项目,原则上授银奖。
(四)评审委对各评审组产生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报奖励委最终决定。
(五)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 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及处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二)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协助处理。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委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三)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四)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五章授奖
第二十八条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由 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将个人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获奖个人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获奖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宣传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审核,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五年之内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反映至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