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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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规定

( 常务理事会七届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章 申 报

章 评 审

章 授 奖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设立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目录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为推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励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科技成果,奖励在地理信息科学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而设立

条 为了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包括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委的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

2.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决定设立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

3.根据国家奖励办要求和当年申报数量,由奖励委主任会议决定当年各等级获奖比例

4.审定评审委的评审结果。

5.指导、监督奖励工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奖励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2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与本届协会同期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35人员若干人评审委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1年,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奖励办负责项目形式审查、评分标准制订以及奖励组织工作。

十一 奖励委、评审委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成果的内容及评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章 申 报

十二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单位申报成果须为非涉密成果,分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应用服务类。

十三 基础研究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在地理信息理论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科学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带动学科或相关领域的进步,对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三)国内外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十四 技术开发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效益显著:该项科学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五 应用服务类申报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等方面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促进技术发展、产业发展和工程应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该项应用服务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十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须选择申报一等奖或二等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2项;成果完成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报1项。

第十 以下单位具有推荐资格,每年最多可推荐1项成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 各工作委员会。

(四) 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

由上述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可在原有申报的基础上最多增加1个申报名额。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应联合申报。未全部联合申报的,应征得其他所有完成单位的同意。申报书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十九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授奖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二十 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1.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

2.总结报告简本(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100页以内,宋体,小四号,1.5倍行距正反面排版打印

3.科技查新报告

4.应用效益证明

5.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申报等奖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申报二等奖可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或验收报告

6.其他附件(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用户证明等反映申报成果知识产权、水平应用效果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十一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和参加评审

二十二 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如果再次以相关科技内容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章 评 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 奖励办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 形式审查合格成果进行初评和终评。

第二十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初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打分的方式分组进行。每组设若干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申报成果分别打分

奖励办对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成果初评得分。

奖励办根据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比例,提出获奖成果初步名单从申报一等奖的成果中提出参加评答辩的成果名单并报评审委。申报一等奖但未获得答辩资格的成果则不获奖。

 终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终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听取答辩,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参加答辩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奖励办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完成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出席会议评审的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申报一等奖并获得答辩资格但最终未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原则上授二等奖。

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二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采取公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 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十条 异议及处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进行审查

(二)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协助处理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委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章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由 表彰并颁发证书

三十二 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将个人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获奖个人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获奖成果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宣传工作

 

章 附 则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审核,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五年之内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反映至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

 本规定由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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