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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颁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time: 2010-06-02 08:03:33 作者:
日前,《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全文共29条,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主体及其内容。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由于地理空间信息及其数据内容繁杂,办法在附件中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30多个部门应当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同时授权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附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并按规定向服务机构提交。
三是规定了基准和标准。办法明确,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四是明确了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方式。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等,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办法还规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办法全文共29条,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主体及其内容。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由于地理空间信息及其数据内容繁杂,办法在附件中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30多个部门应当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同时授权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附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并按规定向服务机构提交。
三是规定了基准和标准。办法明确,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四是明确了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方式。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等,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办法还规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